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02民初5299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5040555N。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光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八里松路北侧广颖路东侧丽景湾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UNK7A46。
被告:安徽阳聚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0号新华金融广场B幢办2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0NM50B。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光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阳聚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506元,合计2656,由原告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