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23财保27号 申请人: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长江东路999号东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504055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光明大道与国强路交叉口利辛碧桂园20#楼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8LK1X6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线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81487.15元(户名: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淝河路支行;户名: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户名: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1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户名: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1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淝河路支行)。申请人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8C204672024000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81487.15元(户名: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淝河路支行;户名: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户名: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1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户名: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1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淝河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