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1执456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涡阳县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碧桂园公园天下商业1#118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涡阳县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16623号国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穗仲案字第16623号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