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4民初73号
原告:宁夏电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银川iBi育成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街**号。
法定代表人:***,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电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日报报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