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该集团党委书记、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集团信息技术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电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银川I**育成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宁夏日报报业集团(以下***夏日报)因与被申请人宁夏电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日报申请再审称:1.宁夏日报与电通公司还未签订合同,第三方微软公司即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与一般商业交易惯例不符,且微软公司的书面材料可以证实其还同时向其他经销商的邮箱发送了该邮件,该书面材料不能证实电通公司已经就涉案软件对宁夏日报进行了完整的无瑕疵的交付。2.电通公司的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交付正版软件的授权许可序列号、序列号书面材料、光盘等实物介质,还包括技术服务。电通公司提交的收、发货指示单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安装、调试义务,宁夏日报申请对电脑上是否安装正版软件进行鉴定检测。3.根据合同约定,宁夏日报履行付款的前提是电通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宁夏日报验收合格且签署验收文件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在本案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电通公司履行完交付、安装、调试义务的情况下,宁夏日报有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也不存在逾期利息的问题。综上,宁夏日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电通公司辩称,1.电通公司提交的收货指示单是包含交付、安装、调试的合同履行凭证。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验收系宁夏日报的合同义务,且合同约定三日内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正常验收。2.一审中,宁夏日报称从未收到货物,未提及许可授权,在二审中又称收到实物介质,但没有收到许可授权,宁夏日报存在言行前后不一。3.微软公司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避免经销商擅自使用软件,许可使用机序列号均直接交付用户,而不可能交给电通公司。4.微软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证实**夏日报员工邮箱发送了邮件,邮件的内容正是软件密钥。5.电通公司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电通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中电通公司提交的电通物联网收/发货指示单,记载了软件名称、数量及价格,与双方合同约定一致,可以证实电通公司已将软件实物交付给宁夏日报,二审法院调取的微软公司书面出具材料证实微软公司已经**夏日报指定的员工邮箱交付了密钥,电通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宁夏日报应向电通公司支付货款及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证据证实、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宁夏日报一、二审审理期间未申请对电脑上是否安装正版软件进行鉴定检测,再审期间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宁夏日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日报报业集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沙 玲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