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广饶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2634号 原告:广饶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东王路大王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591372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7549317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南六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449434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女,1971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男,1979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女,1979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广饶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广饶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饶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