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20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城南六公里/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户16×××42内存款1550791.32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