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209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城南六公里/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33060.32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0年11月13日、2021年1月4日、2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户16×××42,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票、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鲁E×××××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经向广饶县自然资源局、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城东路67号运输公司二号楼西中单元三层西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