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盐执民字第2246-1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美捷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海盐科技创业园内)。
被执行人浙江三洲燃气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海盐美捷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与浙江三洲燃气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三洲燃气表有限公司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9592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7009.1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9592元,未执结标的为507417.16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美捷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22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