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73行初9031号
原告:秦皇岛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临港工业园区泰昌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庞学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军,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伯特利(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佰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锋,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秦皇岛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优格玛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第331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伯特利(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伯特利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格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郑孝军,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谭颖,第三人伯特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伯特利公司针对原告优格玛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320019829.7、名称为“线性振动单层香蕉驰张筛”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性振动单层香蕉驰张筛,证据4公开了一种香蕉型振动筛,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振动筛为驰张筛,而证据4为普通的线性振动香蕉振动筛。另外,权利要求1对于驰张筛的具体结构作了限定:筛箱的两侧板上各设置有一前一后两个支撑座,四个支撑座的下面分别设置有支撑橡胶弹簧;在所述筛箱的下部设有一排按等间隔排列的固定梁,各固定梁的两端与所述筛箱的两侧板固定连接,两相邻的固定梁中间分别设置有一浮动梁,各浮动梁经置于两端的槽钢连接成一体,各连接浮动梁的槽钢经置于该槽钢上方和下方的若干个橡胶剪切弹簧与所述筛箱的侧板相连接,每一块弹性聚氨酯筛板的一端固定在固定梁上,另一端固定在浮动梁上,固定梁和浮动梁呈弧形排列。
证据3公开了一种Bivitec香蕉型驰张筛,包括与本专利基本相同的驰张筛的大部分具体结构,这些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此外,关于支撑座一前一后设置在两侧板上、四个支撑座下面设置有支撑橡胶弹簧、浮动梁利用槽钢连接、槽钢经上方和下方的若干橡胶剪切弹簧与筛箱侧板连接等结构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固定筛箱侧板以及固定浮动梁时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这些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来看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3公开了一种香蕉型驰张筛,并公开了可以采用激振器实现香蕉型驰张筛线性振动的技术方案,证据4中公开的线性振动香蕉型振动筛,采用激振器与箱型筛梁结构,能够产生很大的激振力,筛机宽度达到3.6米。因此,证据4给出了使筛机大型化采用激振器与箱型梁结构的技术启示,其在证据4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证据3结合以获得大型化的线性振动的香蕉型驰张筛结构。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证据3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对其他证据使用方式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优格玛公司诉称:一、被诉决定将相关区别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公知常识属事实认定错误。针对被诉决定认定的相关区别技术特征,在第三人未举证证明,原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被告直接认定为公知常识,并进而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存在错误。二、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显而易见性的认定与在先决定存在矛盾。被告在先作出的第255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5550号决定)曾对相关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直线振动筛和驰张筛是否可以结合做出过认定,被诉决定的认定与上述在先决定的认定存在矛盾,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损害了原告的信赖利益。三、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首先,被诉决定遗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技术特征。除被诉决定归纳的区别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即本专利中香蕉筛的筛面是弧形的,而证据4中香蕉筛的筛面是折线形的。其次,证据3和证据4不存在结合启示。证据3公开的是驰张筛,未采用本专利中支持线性振动功能的激振梁和激振器等结构;证据4公开的是普通振动筛,未采用本专利中支持驰张筛功能的固定梁和浮动梁等结构。证据3和证据4公开的是完全不同的振动机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公开的成熟的单质体振动模式下,不会想到再去引入证据4的双质体振动模式;同理,在证据4公开的成熟的普通筛前提下,也不会想到再去引入证据3的驰张筛振动模式。证据4并没有教导其3.6米的宽度是由于箱型梁这个结构所带来。再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仍然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如对槽钢的上侧和下侧都安装有剪切弹簧、支撑座设置在侧板上且在其下设置橡胶弹簧等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的。最后,本专利首次实现了驰张筛宽度达到3.6米以上,投放市场后出现了大量的仿冒者,从技术效果和市场角度均具有技术进步。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被诉决定与第25550号决定中所采用的证据不同,因此,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给出的技术启示均与25550号决定不同。二、坚持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伯特利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1320019829.7、名称为“线性振动单层香蕉驰张筛”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3日,专利权人为优格玛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2。
2015年3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5550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5年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第25550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线性振动单层香蕉驰张筛,包括有筛箱(1),该筛箱(1)的两侧板上各设置有一前一后两个支撑座(2),四个支撑座(2)的下面分别设置有支撑橡胶弹簧(3);在所述筛箱(1)的下部设有一排按等间隔排列的固定梁(4),各固定梁(4)的两端与所述筛箱(1)的两侧板固定连接,两相邻的固定梁(4)中间分别设置有一浮动梁(5),各浮动梁(5)经置于两端的槽钢(6)连接成一体,各连接浮动梁(5)的槽钢(6)经置于该槽钢上方和下方的若干个橡胶剪切弹簧(7)与所述筛箱(1)的侧板相连接;若干块弹性聚氨酯筛板(8)首尾相接排列组成筛面,每一块弹性聚氨酯筛板(8)的一端固定在固定梁(4)上,另一端固定在浮动梁(5)上,所述的固定梁(4)和浮动梁(5)呈弧形排列;在所述筛箱(1)的前部上方设置有一横穿该筛箱的激振梁(9),该激振梁(9)上设置有一对激振器(10);所述的激振器(10)具有一齿轮传动箱(14),该齿轮传动箱(14)具有一主动轴(15)和一与该主动轴平行的从动轴(16),所述的主动轴(15)和从动轴(16)的两轴端分别延伸到所述的齿轮传动箱(14)的箱体外,在所述的主动轴(15)的两轴端各安装一主动轴偏心块(17),在所述的从动轴(16)的两轴端各安装一从动轴偏心块(18);与所述的两激振器(10)相配置设有一激振电机(11),该激振电机(11)的输出轴经皮带传动机构(12)和万向轴(13)连接所述两齿轮传动箱(14)的主动轴(15),其特征是:所述的激振梁(9)为箱型梁。”
本专利背景技术第0002段载明:“近些年由于采煤综合机械化的实现,开采的煤炭粒度减小,粉煤量增大,井下防尘喷水量增多,导致原煤水分增加,这就使潮湿煤炭细粒(13毫米,6毫米,3毫米)用普通筛机筛分时造成筛孔堵塞。驰张筛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问题。”
针对本专利,伯特利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提交的证据包括:
证据3:标题为《Banana
Bivitec——A New Screen Technology》的文章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证据3公开了一种Bivitec香蕉型驰张筛,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中译文第1-8页):两年以来,长期致力于不堵塞筛孔的和精确处理难筛分物料的Bivitec筛机发展了一种香蕉型筛机,它不但有较大的处理量,对接近筛孔尺寸的物料也具有较高的筛分效率。由横梁刚性连接在一起的Bivitec机筛固定框(图4a),采用不平衡配重激励的方式,其振动轨迹是直线或者圆(振动质体1)。振动质体2通过剪切弹簧连接在振动质体1上,振动质体2由浮动横梁(第二部分横梁)组装在一块(图4b),振动过程中,振动质体2产生更大的振动(相对振动系统)。聚氨酷筛板一端固定在振动质体1的横梁上(固定横梁),另一端固定在振动质体2的横梁上(浮动横梁)。振动质体1和振动质体2的相对振幅差,使筛板产生扩张和收缩运动(驰张运动)。直线振动的香蕉驰张筛采用双电机驱动不平衡配重(自同步直线振动筛)或激振器激振,而圆振动香蕉驰张筛由安装在筛机外侧可调节力矩的飞轮摆块固定在激振主轴上。组成摆块的两个偏心块相互旋转,调整范围从60到100%。可通过调节筛机主框(振动质体1)的不平衡配重,使浮动框(振动质体2)的振幅到达最大,浮动框(振动质体2)通过剪切弹簧和主框相连接。激励方式要根据筛机的应用对象,安装空间和筛机的大小来选择。图5示出了筛机结构简图,其中,1筛框1.1侧板1.3固定横梁2浮动框(振动质体2)2.2摆动轴2.3浮动横梁2.4平衡梁(浮动横梁的连接梁)3筛板4不平衡配重5振动质体2的连接梁5剪切弹簧6减振弹簧7筛机支撑。
证据4:标题为《香蕉型振动筛的特点及应用》的文章,载《GM技术与应用》期刊2008年第12期。证据4公开了一种香蕉型振动筛,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4第80-81页):BRU-1-360/610-2XHE80LS香蕉型振动筛是进口澳大利亚产品(如图1),筛箱近似于香蕉形状,筛梁采用箱形梁,该振动筛传动系统由电动机通过带轮、三角带,再由万向连接轴传递给激振器,香蕉型振动筛性能技术参数见表1,其中,筛面面积参数为3.6mx6.1m。振器之间由中间传动轴连接。支撑装置为12个钢弹簧支撑。香蕉型振动筛的主要技术特点:(1)筛面成折线形,从入料端到出料端角度逐渐减小筛面根据角度不同共分五段,每两排筛板为一个斜面,从入料端至出料端依次相差5.5°、分别为25°、19.5°、14°、8.5°和3°。在入料端倾角大,物料具有较大的抛掷强度和运动速度,使物料快速分层,中部对于已分好层的物料再给以和普通筛分机相同的加速度,使细粒物料有充分的机会透筛,单位筛面透筛能力提高,使筛上物料层厚度从入料端到排料端基本保持不变。(2)筛板采用聚氨酯和不锈钢筛条制作,筛板四周用聚氨酯材料,具有耐磨性能好,噪声低的特点。中间为不锈钢筛条,与其他材质相比具有强度大、耐磨以及开孔率高的特点。(3)筛板安装结构简单,筛板与筛板之间没有螺栓连接,靠聚氨酯材料的塑性紧密配合,筛板不易松动,减少了事故发生。筛板轨座与支撑梁之间有保护盖条,使轨座下螺栓不会受煤水的腐蚀和磨损,如图2所示。(4)激振器采用整体的箱式激振器,激振器安装在筛箱上部的大梁上,箱体内装有主动轴和从动轴,轴上各有一对重量相同的偏心块,通过齿轮两根轴做同步反向回转,使偏心块回转,产生离心力形成激振力。偏心块成对的布置在激振器箱体外面,使箱内结构紧凑,齿轮对安装在箱体内,润滑可靠,传动平稳。(5)传动系统简单传动系统由一台45kW电动机,通过三条V带传动给万向连接轴,万向连接轴由连接轮与激振器接,从而消除因振动筛振动造成的连接长度及轴线角度的变化,如图3所示。(6)筛面两侧的保护盖条紧固结构简单粗联结牢固筛面两侧保护盖条两个接触面为斜面,接触面积大,上面为压板不易松动,如图4所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1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被诉决定。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庭审过程中,优格玛公司明确表示认可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概括,但主张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外,二者还存在其它区别,即本专利中香蕉筛的筛面是弧形的,而证据4中香蕉筛的筛面是折线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则明确表示,基于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将普通筛改进为驰张筛。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255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据3、证据4、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线性振动单层香蕉驰张筛,证据4公开了一种香蕉型振动筛。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4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的振动筛为驰张筛,而证据4为普通的线性振动香蕉振动筛。另外,权利要求1对于驰张筛的具体结构作了限定:筛箱的两侧板上各设置有一前一后两个支撑座,四个支撑座的下面分别设置有支撑橡胶弹簧;在所述筛箱的下部设有一排按等间隔排列的固定梁,各固定梁的两端与所述筛箱的两侧板固定连接,两相邻的固定梁中间分别设置有一浮动梁,各浮动梁经置于两端的槽钢连接成一体,各连接浮动梁的槽钢经置于该槽钢上方和下方的若干个橡胶剪切弹簧与所述筛箱的侧板相连接,每一块弹性聚氨酯筛板的一端固定在固定梁上,另一端固定在浮动梁上,固定梁和浮动梁呈弧形排列。
优格玛公司认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概括,但认为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外,二者还存在如下区别,即:本专利中香蕉筛的筛面是弧形的,而证据4中香蕉筛的筛面是折线形的。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筛面由若干块弹性聚氨酯筛板首尾相接排列组成,每一块弹性聚氨酯筛板的一端固定在固定梁上,另一端固定在浮动梁上,但并未限定筛面的具体形状。虽然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固定梁和浮动梁呈弧形排列,但弧形应指一排固定梁和浮动梁的整体形状,而相邻固定梁和浮动梁彼此之间实际上为两根平行的横梁,由二者固定的弹性聚氨酯筛板表面并不必然为弧面,也可以为平面,进而由若干块弹性聚氨酯筛板组成的筛面也不必然为弧形,也可以为折线形。据此,虽然证据4中公开的筛面为折线形,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筛面的具体形状,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也无法确定筛面必然为弧形而非折线形,故权利要求1和证据4在筛面形状上并不存在区别。优格玛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优格玛公司对被诉决定概括的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专利背景技术记载了驰张筛相对于普通筛可以解决潮湿煤炭细粒堵塞筛孔的问题,故基于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将普通的直线振动筛改进为驰张筛,防止潮湿物料堵塞筛孔。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公开了一种单层香蕉型弛张筛,发展自一种长期致力于不堵塞筛孔和精确处理难筛分物料的机型,并可以采用直线振动的振动轨迹。虽然证据3的驰张筛与证据4的振动筛在激振系统上存在区别,即证据3中采用不平衡配重或激振器,而证据4中采用箱型激振器、箱型激振梁等,但在二者的振动轨迹相同,即均为直线振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证据4中的箱式激振器和箱型激振梁亦可适用于驰张筛。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潮湿物料堵塞筛孔的问题,有动机将证据4中的普通筛替换为证据3中的驰张筛,并预期可以和证据4中的其他结构相互配合。优格玛公司虽然主张证据3与证据4不能结合,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不能结合的技术障碍,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弛张筛的具体结构,证据3已经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功能相同的筛箱、侧板、固定梁、浮动梁等大部分结构及其连接关系,对于没有公开的“支撑座一前一后设置在两侧板上、四个支撑座下面设置有支撑橡胶弹簧、浮动梁利用槽钢连接、槽钢经上方和下方的若干橡胶剪切弹簧与筛箱侧板连接”等结构,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固定筛箱和浮动梁时,为了提升震动效果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所用到的橡胶弹簧、槽钢等也是本领域的常用零部件。据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优格玛公司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优格玛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在先的第25550号决定所使用的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与本案并不相同,故其关于创造性的认定理由和结论对本案不具有当然效力。因此,对优格玛公司的相关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优格玛公司主张撤销被诉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秦皇岛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鸿姣
人 民 陪 审 员 陈绪飞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敬文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洪占
书 记 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