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秦皇岛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1民初1603号
原告:***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山海关区临港产业园区泰昌南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881935198。
法定代表人:庞学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超,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249770406T。
法定代表人:吴同性,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3元,减半收取4,131.5元,由原告***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迎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