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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捷威特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14民初14525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8号院1号楼0902

法定代表人:刘杰。

被告:武汉捷威特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景大厦A8A室。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捷威特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30日立案。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9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1元,减半收取计4796元,由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霞
人 民 陪 审 员   艾亚军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来荣

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