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威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4525号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8号院1号楼0902。
法定代表人:刘杰。
被告:武汉捷威特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景大厦A栋8层A室。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捷威特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1元,减半收取计4796元,由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霞
人 民 陪 审 员 艾亚军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来荣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