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南民催字第179号
申请人天津市世纪道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世纪道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天津市世纪道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50300051/20022809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世纪道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天津市世纪道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