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9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原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