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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磐石市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84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硅谷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磐石市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磐石市明城镇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磐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26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290.0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市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
审判员林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