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93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111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2016)吉019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许竟
代理审判员原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梁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