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12民催1号
申请人: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23163057L,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1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文强,男,该单位职员。
申请人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并于2018年4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见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23966489、出票日期2016年10月18日、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紫罗兰家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大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农村商业银行通州支行、到期日2017年4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