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3民初2592号
原告: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詹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陆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11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