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米脂商砼分公司与某某、陕西卓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米脂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27执保112号
关于申请人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米脂商砼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卓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27民初9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米脂商砼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申请人陕西卓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申请人陕西卓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总局、不动产、保险、税务、证券、网络资金及民政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申请人陕西卓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保全财产。向银行系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账号:6228********内的5734.50元;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卓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6105********_1内的63732.43元(冻结期限: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9日止)。向车辆系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登记的野马牌陕K0××**(车辆识别代码:420217)(查封期限:2024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10日止)。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827民初95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部分保全,于2024年9月10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