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初2917号
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金鼎魅亿手机器材专卖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
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金鼎魅亿手机器材专卖店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1081××××.4、名称为“卡连接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金鼎魅亿手机器材专卖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