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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金鼎魅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初2917号 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金鼎魅亿手机器材专卖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 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金鼎魅亿手机器材专卖店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1081××××.4、名称为“卡连接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金鼎魅亿手机器材专卖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