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冲一路**号大涌商务中心(*期)*栋**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乾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华石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北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魅族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乾德公司)、启东乾朔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启东乾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下称富士康昆山公司)、原审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魅族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此,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乾德公司住所地以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发生在深圳,深圳既是被告住所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深圳乾德公司、启东乾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乾德公司、启东乾朔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错误。富士康昆山公司以深圳乾德公司、启东乾朔公司、珠海魅族公司共同实施侵权为由,将三者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选择深圳乾德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但富士康昆山公司缺少关联证据。一、富士康昆山公司认为深圳乾德公司向珠海魅族公司销售的产品“SIM卡座双Nano/******/乾德”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富士康昆山公司仅提供了深圳乾德公司与珠海魅族公司之间的采购单和发票,而该采购单和发票上均未涉及产品的具体结构,并不能证明该产品的结构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另外,富士康昆山公司还试图通过珠海魅族公司的邮件记录来证明上述产品的具体结构,然而该邮件实为从珠海魅族公司工作人员的电子邮箱中获取,存在被篡改的可能,因此该邮件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而且该邮件的发送时间在上述产品的采购单和发票日期之后,相差近一年之久,不符合行业惯例,更加导致其真实性存在疑点。此外,该邮件记录是由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珠海魅族公司提供的,而邮箱也是处于珠海魅族公司管控下的邮箱,无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从利害关系方面来看,该邮件都存在被篡改的可能。因此,仅凭上述产品的采购单和发票无法证明该产品的结构落入了富士康昆山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富士康昆山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深圳乾德公司与启东乾朔公司之间实行了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权行为。根据富士康昆山公司提供的证据,除了上述邮件正文的落款处显示有启东乾朔公司的名称,以及深圳乾德公司网站上出现的信息外,其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者之间针对上述产品实施了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权行为。在上述邮件本身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仅凭深圳乾德公司网站上的信息,也只能说明启东乾朔公司是其子公司之一,并不能证明两者针对上述特定产品实施了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不能证明两者构成共同侵权。三、由于富士康昆山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深圳乾德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也不能证明深圳乾德公司与启东乾朔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因此,深圳乾德公司本身不构成侵权。尽管深圳乾德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但由于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并且富士康昆山公司提供的证据中,通过公证取证获得并封存的产品样品系在珠海取得,因此,深圳既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也不是启东乾朔公司或珠海魅族公司的住所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侵权结果发生地珠海的管辖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启东乾朔公司住所地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富士康昆山公司以深圳乾德公司、启东乾朔公司、珠海魅族公司生产、销售、使用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富士康昆山公司起诉时提交了珠海魅族公司向深圳乾德公司购买涉案产品的采购单、发票以及经公证的启东乾朔公司发送给珠海魅族公司关于涉案产品的说明书、深圳乾德公司官网显示的其与启东乾朔公司之间关系的页面等证据,初步证明深圳乾德公司、启东乾朔公司、珠海魅族公司可能存在共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作为被告的深圳乾德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至于深圳乾德公司、启东乾朔公司、珠海魅族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深圳乾德公司、启东乾朔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