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启东乾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初1689号之二
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北门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大冲一路18号大涌商务中心(三期)3栋1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乾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华石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魅族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启东乾朔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