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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光林与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83民初240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8190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8002.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处应用加工部压铸课的课长,至今工作时间长达24年。2017年下半年,被告将原告所在的压铸课搬迁至江苏淮安工厂。其中,对于工龄较短且不愿意随迁的员工,被告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原告这样的老员工,被告选择了留任。原告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一向是兢兢业业,毫不懈怠的。尽管压铸课搬迁了,但是原告还是认真服从被告的安排,前去搬迁地点进行了支援。支援回来后,也一直在认真处理善后工作,按时上班。2018年1月6日原告在工作之余联系了冲压部的***,向其询问能否调岗至冲压部的设备维修科工作,***回复“可以的,只要老板放”。意思很明确,只要被告同意,原告便可以调岗至工作内容类似度较高的维修设备科。事后,原告向上级主管反映了调岗事宜,但一直没有音讯。直到2018年5月份,原告向劳动部门反映后,被告第一次正式约谈原告调岗事宜,但是原告因身患多种疾病无法接受电镀部的工作,协商不成。2018年10月份,原告就社保缴纳基数问题投诉至劳动部门,没过多久,被告第二次以调岗一事约谈原告,被告仍然要求原告去电镀部工作,再次协商不成。所以,被告直接向原告发出到岗通知书,并以原告不服从管理为由作出解除合同处理。作为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作为劳动者,享有选择劳动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权利。但是,两者相较而言,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群体,而《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企业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老弱病残群体,企业更应起到关照义务,原告年老且身患心脏病及呼吸道疾病,应当避免高强度及具有职业危害性的工作岗位,而被告指定要求调岗的电镀部便是高强度及具有职业危害性的工作岗位。因此,原告有合理理由拒绝被告的不正当调岗要求,不属于违纪或者重大失职行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作为被告员工,理应遵守相关规定,原告拒绝接受被告工作安排,被告就工作内容与原告反复协商,被告明确表示薪资、职位均无变动的情况下,原告仍拒绝被告合理的工作安排,其行为严重违反被告规章制度,截止2018年11月21日,被告以与原告就该问题协商将近一年之久,在此期间,被告仍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总金额接近2018年初协商的经济补偿金,以上事实证明被告有足够的诚意与原告协商,原告仍拒绝被告安排,故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仲裁及诉状中一直偷换概念,其反复强调变更岗位的危害,但避而不谈其实际从事的岗位也电镀单位裁切课,电镀裁切课原名为装配前加工课,工作内容为电镀前的材料切割,其余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电镀车间不在一起,不存在职业危害。***一直强调身患疾病,但从未提供职业禁忌或不能从事某行业,其所称疾病均为中老年常见病,如高血压,医生证明中也是要求多运动,正常人多少都会生病,但如从自己主观判断便可拒绝单位工作安排,对单位用工自主权受侵害,企业将无法管理。且若员工存在疾病,我国法律亦有明确医疗期规定,对原告权利进行合法保护,而原告不因无视法律规定,与公司对抗。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1994年11月8日进入富士康公司处工作,原EMS压铸课副课长,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平均工资为10701.81元/月。2011年,富士康公司与***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薪资关系所在地为昆山,另约定“除该地点外,工作地点不限于中国大陆和集团在国外投资各地,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关联企业投资各地的工业园区、据点等所在地或临时派驻/出差地。3.甲方因集团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跨国家或地区变更工作地点(或多个地点),不视为甲方违反合同,经协商可变更本合同主体或部分内容,合同其它内容仍然有效,变更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经乙方签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乙方理解和认同甲方所在集团跨地区分散经营的特点,愿意配合甲方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跨地区调动或国外派驻。同时,甲方视情形提供异地安家搬迁等协助”。 2017年10月,应昆山政府产业调整政策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富士康公司所属压铸课从昆山搬迁至淮安,***不同意随厂搬迁,但进行了支援。2017年10月15日至12月30日,***到淮安出差支援直至量产。2018年1月,***回昆山后逢公司组织调整,安置事宜协商未果被搁置。2018年5月16日,富士康公司召集各方对***工作安排事宜进行协调,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0月,富士康公司向***送达“到岗通知书”,通知***于2018年11月1日到EMS电镀生产六课担任裁切课长,薪资待遇不变,***对此予以拒绝。2018年11月21日,富士康公司以***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根据《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第八章第2条(拒不服从主管正常工作安排、指派)、第4条(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岗位调整)、第12条(连续旷工三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及以上者)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查,该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因与富士康公司劳动争议,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富士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6618元。该委此后作出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该裁决系终局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到岗通知书、工资单、完税证明、聊天记录、职代会会议纪要、员工奖惩申请单、视频、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所属部门整体外迁情况下,富士康公司是否有权对***进行调岗。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对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的变更,由于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是劳动的核心要素,通常会对劳动者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对用人单位调岗权的行使边界进行一定判定,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均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主要从调岗的合法性、调岗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判断。关于合法性,主要指调岗权行使的权利基础,本案中,富士康公司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调岗事项有较为明确的约定,即富士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予以调整,该约定系劳动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可作为调岗权利行使的合法基础。关于调岗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判断,***所属压铸部门受政府政策、企业自身发展决策影响而整体外迁,而***个人也表态不愿外调,故富士康公司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其进行调岗具有必要性。另外,由于压铸部门整体迁移,与一般同部门内相似岗位调动的情形不同的是,***赖以依存的工作技能、经历已不再具有与此前一般的高匹配度,因此,富士康公司在保证其薪资、职位均无变化(主要指下调)的情况下,将***调岗至其他课室也具备合理性。实际上,在本案双方就调岗一事长期进行协商期间,富士康公司一直按***正常劳动发放工资,已尽合理审慎义务。综上,富士康公司的调岗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遵守,现其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富士康公司就此作出违纪处理决定系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不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8002.8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