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21民初3541号
原告:泰安环宇除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泰安环宇除尘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邦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泰安市邦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经理。
被告:泰安腾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尚随美,泰安腾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泰安腾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泰安市泰山区***街道办事处宅子村518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泰安环宇除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邦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泰安腾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泰安环宇除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环宇除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泰安环宇除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