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三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执1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月牙桥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5日作出的(2022)甘0104民初806已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甘肃三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逾期利息16226元,共计216226元;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甘肃三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甘肃三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因义务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三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9月6日,“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集约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22年9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3、2022年9月20日,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232)银行账户; 4、2022年9月20日,我院依法冻结***名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尾号2929)银行账户,财付通账号; 5、2022年12月7日,我院依法轮候冻结**名下肃省农村信用社(尾号6424)银行账户,财付通账号; 6、2022年12月28日,我院依法划拨***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776元,扣除执行费3480元,发还申请人甘肃三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款9296元; 7、**名下甘JS××**长安牌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 8、本院分别于2022年9月6日、10月17日、12月6日、12月2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税务、工商登记、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手动查询,并依法冻结了**、***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暂无可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因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甘肃三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