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徐州市佳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7275号
原告:***,女,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徐州市佳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共建路18号(袁桥好来农贸市场)8楼。
法定代表人:闫家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青年东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美,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婧,女,199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鼓楼区。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佳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徐州市佳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赔付原告楼下(华润花园)POS机赔偿费和墙体维修费1200元人民币;赔偿原告家中餐厅、客厅复合地板和两卧室实木地板40平方损失10000元;长期交涉未果,一直住在被水浸泡的地板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要求精神赔偿4000元、误工费5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8日交付徐州市佳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家水管网(室内水表集中至户外)改造费400元(包工包料)。2015年9月8日与佳境物业公司结清了之前所有费用(包括物业费、水费、垃圾清理费)。
水管网改造时水管网安装公司施工工人把***家厨房洗菜盆下的所有管、阀拆掉重新安装,并新换了进户总阀(属包工包料)。2015年冬季期间气温骤降,改造后的外露水管网冻住,家里停水一周。2016年1月26日中午接到邻居电话,说家中漏水,从大门口流出淌至一楼单元门,邻居帮忙把单元门总阀关闭,没造成进一步损失。此次漏水导致楼下四楼(华润花园)各室墙面泡水、地板泡水,一台POS机进水损坏,一块电源板损坏(***当时已拿自家的给四楼用)。造成漏水是因为物业公司新换的总水阀损坏造成的,事后***多次找寻物业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两家互相推脱,致使问题一直未得以解决。直至2018年4月21日后旬物业公司段经理自掏腰包让物业公司师傅给更换了水管总阀。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徐州市佳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中原告自诉事件的发生时间是在2015年冬季左右,距今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请。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物业公司不是侵权人。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请。对被告的其余意见待举证质证时予以发表。
被告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我们答辩如下,第一,原告的损害与被告首创公司正常的供水行为之间不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最终用户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最终用户负责管理,原告在诉状当中陈述是家中的供水设施漏水导致损害的发生,那么这个责任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第三,原告主张的损害金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由第三方最后进行鉴定确认。然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误工费的赔偿,无法律依据,综上我们要求驳回对首创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24日,华润花园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决定对原告居住的华润花园小区内部供水管网进行改造。2015年8月,华润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徐州市泉山区鑫泉给排水维修安装处签订安装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发包单位为华润花园业主委员会,承包单位为徐州市泉山区鑫泉给排水维修安装处。由承包单位对华润花园小区给水改造工程进行施工。被告物业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将向业主收取的改造费88800元整交付给华润花园业主委员会,华润花园业主委员会转支付徐州市泉山区鑫泉给排水安装处。因此,涉案内部供水管网进行改造从签订到施工履行均是徐州市泉山区鑫泉给排水维修安装处,原告家中管、阀拆掉重新安装,及新换了进户总阀(属包工包料),系该给水改造工程的其中之一部分。即原告家中内部供水管网改造并非二被告施工安装。因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二被告不是侵权人,原告起诉二被告主体有误,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盛军
人民陪审员  周 耀
人民陪审员  武乐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梦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