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630-1号
原告***与被告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303民初2630号民事裁定书中因笔误,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更正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员 魏雪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 淼
书 记 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