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21民初3482号
原告:江西惠昌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A区一支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路灯及城市亮化管理处,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九路5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惠昌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市路灯及城市亮化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惠昌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江西惠昌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