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5920号
原告: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乐清市柳市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91330382793375477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惠昌电力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A区一支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91360100733894128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惠昌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芸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