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惠昌电力有限公司

江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建县兴能实业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有限公司(*****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A区一支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894128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建县兴能实业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供电局,注册号:3601220102143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的(2018)赣011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建县兴能实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电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建县兴能实业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提取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