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781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潭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66985167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白土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79994093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78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应支付1319649.50元及利息给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781执9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