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554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路2号(贰号)2号楼-10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颖,女,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6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57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已于2022年10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已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牌照号为津A2××**号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案执行标的50577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3年2月3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