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2682号 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路2号(贰号)2号楼-10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颖,女,该公司财务。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帆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