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2364号
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2号(贰号)2号楼-1006。
法定代表人:候静,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芬,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净水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在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泓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阿孜古丽·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