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4151号
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侯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威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ZBIGNIEWPIOTRGAWLINSK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威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92.50元,由原告天津市仕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鸿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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