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2民初3275号
原告:平湖市某工程队。
被告:嘉兴某有限公司。
被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
原告平湖市某工程队与被告嘉兴某有限公司、嘉兴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湖市某工程队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