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长民初字第0341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密。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西北大学,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北大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原告己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