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

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北大学合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民初字第02936号
原告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大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北大学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西北大学南校区学生综合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合作项目为西北大学南校区学生综合活动服务中心,合作项目投资2000万元;由其负责投资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被告负责监督,散水以外的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商志刚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