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668号
原告:朱某某,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北大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西北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西北大学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陕劳人仲案字[2017]125号仲裁裁决,先于朱某某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西北大学诉朱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8)陕0103民初1667号西北大学诉朱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