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225民初6744号
原告: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无为电子商务广场4-2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HXM63X。
法定代表人:叶森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锋,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蜀山镇蜀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41707。
法定代表人:王万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杨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明、徐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的产权交易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247990.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无效。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6日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对位于无为市的矿产资源以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公开转让。此前,无为市审计局委托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地评估公司)对需要开采的资源量进行矿产价值估算,大地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定需动用的矿产资源共产生石方量130125.9立方米、土方量41081.2立方米,石方销售价格为42元/吨,土方销售价格为8元/立方米,矿产资源价值为1453.84万元。2021年4月2日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将矿产资源产权转让给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大地评估公司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土石方量为171207.1立方米,其中石方量为130125.9立方米,按2.6吨/立方米估算,可产生338327.34吨石方,41081.2立方米土方,石方销售价格为42元/吨,土方销售价格为8元/立方米,转让总价为1453.84万元。合同签订后,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付清了全部转让款项。但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清运完毕后发现,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清运的石方、土方数量和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严重不符且差距较大,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清运石方量212672.18吨,土方量58203.9吨(按照1.3吨/立方米计算,土方折合44772.23立方米)。按照大地评估公司评定的石方和土方价格即石方42元/吨、土方8元/立方米,实际清运的土石方价格为212672.18×42-44772.23×8-9290409.4元。因此,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超付5247990.6元。对于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的超付款项,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应予以返还,成讼。
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辩称,一、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诉称实际清运后的土方、石方数量和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严重不符,差距较大,为212672.18吨,土方量为58203.9吨,无事实根据。首先,产权交易合同中载明的标的物土石方量(171207.10m3,其中石方量130125.90m3,按2.6吨/m3估算,可产生338327.34吨石方,产生土方量41081.20m3)系根据安徽广旭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无为县蜀山镇工业用地平整项目治理工程设计》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物探队编制的《无为县蜀山镇工业用地平整项目治理工程设计占用土石方估算审查意见》确定,另经无为市审计局委托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无为县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需动用的矿产资源价值咨询报告》(鲁大地资报字(2021)第12号)也鉴定涉案转让标的物上土石方量和交易合同中载明土石方量一致,因此,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不能凭自己单方面的所谓出货表来否定上述科学的勘探、鉴定意见和报告。其次,无论是转让公告交易条件中第1、第14项约定,还是交易合同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均承诺“已实地勘察现场,并对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周边运输道路状况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完全知悉,均放弃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再次,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除了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所谓出库单报表、微信不具有真实性以外,如果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因为对标的物现场管理、清运风险造成土石方损耗、丢失,由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自己负责。二、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诉请返还5247990.6元不仅无事实根据,也不符合双方《产权交易合同》及拍卖公告的约定。《产权交易合同》第五条第12项明确约定:转让标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以实物现状为准,如与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无为县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需动用的矿产资源价值咨询报告》(鲁大地咨报字(2021)第12号)或发布公告及本合同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转让公告》交易条件第14项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意向受让方也有同样承诺。另案涉土石方系经无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平整施工过程中采挖的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也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综上,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诉请无事实根据,无充分、合法、真实的证据推翻科学专业的鉴定意见,其诉请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依法驳回其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1日,无为市人民政府无政秘[2019]77号文件通过无为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无为县蜀山镇总体规划修编(2012-2030)的批复,载明“一、原则同意你镇组织编制的《无为县蜀山镇总体规划(2012-203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二、本轮规划范围:为蜀山镇行政管辖范围,总面积128.89平方公里。镇区规划范围包括镇政府驻地的蜀山中心镇区13个具名点经固话纳入中心镇区;黄姑、百胜社区,18个居民点经规划纳入社区。到规划期末……”
2021年2月1日无为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3号关于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的实施及砂石土资源处置专题会议纪要,载明“……2、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矿石资源处置由蜀山镇政府负责,按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依法依规进行,由蜀山镇政府对外进行公开拍卖,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所得收益上交市财政……”
2021年2月26日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通过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无为市蜀山镇工业用地平整项目产生的土石方转让项目的公告,转让项目无为市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产生的土石方,转让底价14538400元。
2021年4月2日,甲方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转让方)和乙方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载明“第一条转让标的1、转让标的名称:无为市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产生的土石方……”、“第二条转让方式、转让价款及其支付要求2、转让价款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固定的转让标的物以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伍拾叁万捌仟肆佰元整(即¥14,538,400.00元)转让给乙方”、“第三条履约保证金相关要求1、履约保证金金额及划转条件(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整(即:4,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2、履约保证金的管理……(4)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全转让标的转载、清运完毕,且未出现任何安全、环保及超载超限事故,在甲方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第五条甲方、乙方的承诺(一)甲方的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时甲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产权权属清晰,甲方对该产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限制条件。2、甲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取得了相应批准。(二)乙方的承诺:1.已实地勘验现场,并对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周边运输道路状况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完全知悉,均放弃提出任何意义,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的转让后所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甲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12、转让标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以实物现状为准,如与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无为县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需动用的矿产资源价值咨询报告》(鲁大地咨报字(2021)第12号)或发布公告及本合同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第九条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等等。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授权代表人均在合同中签名并盖章。
2021年8月30日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向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要求退付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产生的土石方转让项目交易保证金的报告,载明“我单位于2021年4月16日中标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产生的土石方转让项目,现场已结束施工,要求退付交易保证金,望支持以感”。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无为市财政局蜀山镇财产所账号将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案涉合同履约保证金400万元退还。
2021年11月12日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案涉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为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案涉合同履行完毕后,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土石方的实际清运量与合同约定存在5247990.6元的差距,成讼。
上述事实,有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提交无为市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产生的土石方转让公告、《产权交易合同》、安徽广旭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无为县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治理工程设计》报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物探队出具的《无为县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治理工程设计占用土石方量估算审查意见》、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无为县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需动用的矿产资源价值咨询报告》、清运土方、石方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项目开采现场照片、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无为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土石方转让公告及转让委托协议、支付凭证及报告、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情况说明、无为市发改委项目备案表、项目控规、详规批复无政秘【2021】35号、无为县蜀山镇总体规划修编批复无政秘【2019】77号文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产权交易合同是否无效;二、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主张返还5247990.6元是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于“强制性规定”的判断,要在考量该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慎重作出认定。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中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的,应当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该行为无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五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中规定“五、积极推进砂源替代作用(十三)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本案案涉土石方系在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而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是经无为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分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无为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1日专题会议纪要中明确载明“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矿石资源处置由蜀山镇政府负责,按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依法依规进行,由蜀山镇政府对外进行公开拍卖,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所得收益上交市财政……”,故此无为市蜀山镇人民政府通过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案涉土石方拍卖公告,后与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出售涉案土石方并不存在违法之处。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案涉产权交易合同并不涉及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为证明其实际清运土石方量与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评估数量之间存在价值5247990.6元的差异向本院提交的清运土方、石方汇总表等证据均是其单方制作,该组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退一步来说即使实际清运土石方产量与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数量存在差距,根据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乙方的承诺:1.已实地勘验现场,并对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周边运输道路状况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完全知悉,均放弃提出任何意义,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的转让后所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甲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12、转让标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以实物现状为准,如与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无为县蜀山镇工业用地土地平整项目需动用的矿产资源价值咨询报告》(鲁大地咨报字(2021)第12号)或发布公告及本合同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等等,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中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是明知和接受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应依照合同自行承担合同中提示风险。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又主张退还5247990.6元无法律依据。综合以上,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主张返还5247990.6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15元,由芜湖宏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伍和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季 政
书 记 员 刘亚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