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5184号
原告:天津市博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天津斯普车业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二楼203。
法定代表人:刘凤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作鑫,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李兵,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加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博,男,该公司第十分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博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博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博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裕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宝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