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248号
原告:天津市博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后大道28号内1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闵胜基。
原告天津市博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博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9元,由原告天津市博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