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2民初4846号
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4MDI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龙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环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MA6YX1AJ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龙楼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