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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5435号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988号万宝世纪商务广场1幢93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1543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现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撤回对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撤回对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邓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