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02民初128号
原告:四川省安胜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街道新能巷2号1栋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四川省安胜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众信瑞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安胜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众信瑞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安胜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安胜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安胜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计802元,由四川省安胜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