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25民初1481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内蒙古聚德鑫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内蒙古武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清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南路商品楼18栋3—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聚德鑫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清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