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922民初55号
原告:阿拉善右旗兆通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雅布赖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12月29日出生,北京市人,阿拉善右旗兆通矿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
被告:内蒙古清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军,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南路商品楼18栋3-13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内蒙古清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包头市盈方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6号时代广场G区-C1608号。
委托代理人:**,男,回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建筑设计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兆通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清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包头市盈方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右旗兆通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清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右旗兆通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兆通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清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审判长乌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