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1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清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世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利,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岑,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飞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孟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俊,内蒙古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清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飞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民终3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清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佐玲
审 判 员 武 菲
审 判 员 武 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莎日娜
书 记 员 房晔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