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4民初608号
原告:***,男,干部,住清水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罗,男,住清水河县,系叔侄关系。
被告:内蒙古飞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河县城关镇祁家沟村委西沟村。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46959261751。
法定代表人:李孟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安,男,1966年3月1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清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南路商品楼18栋3-13。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2720171262C。
法定代表人:张世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利,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公司副总。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飞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内蒙古清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13元。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郭建丽
人民陪审员 白向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卿玉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