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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游侠公司聊城市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1民初5325号
原告:张玉锋,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烽火镇东西沟村七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祥林、梁加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孟强,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胡庄村114号。
被告: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梁堂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栾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冠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工业路西侧。
负责人:宁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平,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西街行政村123号。
被告:陕西绿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邦园林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丁白92号10705室。
法定代表人:马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卜,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锋与被告张孟强、汇通运输公司、安邦财险冠县支公司、绿邦园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3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
审判员  刘江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志阳